因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等未按期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宿迁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宿迁中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等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宿迁中院审查后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的申请。宿迁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搬离,腾空并交付涉案房产。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依法张贴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或其他占有使用人于2021年11月15 日前腾空并交付涉案房屋,但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搬离。考虑到其搬迁难度,将搬迁时间宽限至2021年11月24日,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承诺一定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到期后,该公司仍未按要求搬迁。
鉴于被执行人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撕毁法院搬迁公告,宿迁中院依法对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做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