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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擅自撕毁法院封条的后果 觉得“与自己无关”,擅自撕毁法院封条,案外人臧某静因自己无视法律尊严的荒唐举动被处30000元的罚款。
02案情介 因向泗洪某银行贷款未还,泗洪某银行于2018年11月将裴某美、杨某兵、曹某峰、杨某学、杨某章等人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裴某美等人偿还银行借款30余万元。因裴某美等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银行于2020年3月26日向泗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在经过调查后,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学与案外人臧某静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一处,并在房屋所在地张贴封条。
因裴某美、杨某兵、曹某峰、杨某学、杨某章等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法院依法裁定对上述所查封的房产进行拍卖。7月3日上午,执行人员再次到上述房产处进行调查时,发现原张贴的封条被撕毁,经查,封条系案外人臧某静认为该案与其无关,法院不应执行自己的房产,故未经法院同意而私自将封条撕毁。 鉴于案外人臧某静无视法律,私自将法院张贴的封条撕毁,其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执行,泗洪法院依法决定对臧某静罚款3万元。
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属妨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可处拘留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臧某静能从这次事件中汲取法律知识,法院封条是国家法律强制性的标志,不是你想撕就能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