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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护民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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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6 10:25:20 发表在 聚焦宿迁|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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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宿豫公布了护民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宿豫护民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6月21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宿豫区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梦之蓝白酒,货值金额12400元。该超市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梦之蓝系列白酒于案发前一年内被行政处罚过,宿豫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其从重处罚,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某酒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案

经查,2022年8月9日多人在宿豫区某酒店就餐后身体不适,有13人到医疗机构就医,经区疾控中心鉴定此次事件为一起由海虾被副溶血弧菌污染且加工不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问题食品为酒店加工的盐水大对虾,并出具了《结案报告》。因该酒店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酒店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酒店该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某瑜伽健身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2年8月22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瑜伽健身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瑜伽会籍合同》中标有:“会员卡一经售出,会员如因个人原因没有领卡或者有效期内没有将卡内金额或次数消费完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入会成功后所有会籍费用均不可退还;在任何情况下,会员在会馆与其他会员或第三方发生争执或纠纷,本会对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本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且会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均不予退还,因其行为给本会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等字样,该公司的合同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使用无效的专利发布广告和违规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网页上用于宣传的“中康好智通型HZT-A型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豪华版)、重新定义糖尿病,一台可能治愈糖尿病及并发症的医疗设备”“中医现代科技结合治疗,有效治疗27种慢性疾病”等相关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亦未对上述含有功效成份的广告用语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当事人公司网页上标注的专利号已经被宣布专利权全部无效,该专利号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网上查询得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某诊所销售劣药、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案

2022年5月10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位于宿豫区新庄镇的某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诊所药房货架上发现超出《江苏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2021年修订版)》范围的药品:(1)复方石韦颗粒(无糖型)4盒;(2)复方石韦胶囊13盒;(3)超过有效期的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2瓶。上述产品货值合计795元,违法所得计275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劣药、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规定,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275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6臧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10月25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某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有34套标有“科勒”标识的便桶,经现场鉴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局依法将上述便桶予以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臧某在未办理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网上采购了上述便桶并销售到建筑工程中,总货值11480元,臧某提供不出合法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7某艾灸馆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2022年1月12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某艾灸馆进行执法检查。在该艾灸馆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有“艾灸后常见的50种反应”“艾灸的作用”“艾灸的十大功效”“熏蒸一次的效果”等标题的宣传牌,声称艾灸具有预防子宫肌瘤,改善胃寒等作用。经查,该艾灸馆于2021年6月从事艾灸产品套餐推销及艾灸体验经营活动,通过消费者上门体验来推销艾灸产品套餐,上述宣传的目的是让消费者认可并购买艾灸产品套餐,相关内容均是从网上搜索而来,并无相关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艾灸馆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8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5月12日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口腔诊所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其无菌室和消毒室内发现3种过期的医疗器械,该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此案当事人将过期医疗器械与其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混放,未及时区分放置并设立过期警示标识,也未按相关制度销毁处理。当事人在诊疗服务过程中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和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9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退热贴案

根据上级移交的案件线索,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9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的营业区货架上发现有退热贴标注生产日期:见外盒底部,而内包装单片退热贴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后经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经查,某公司在其经营网店的过程中,在“棉柔巾”商品标题前添加[清仓,最后一天]字样以诱导消费者,该商品自开售以来宣传内容一直未变更,标题存续多日,直至商品下架。某公司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涉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信息来源: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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