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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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1 10:23:16 发表在 爆料茶馆|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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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通常被称作“网约车”,是利用互联网实现约车载客目的的车辆。网络预约出行是近年来非常流行的出行方式。有些私家车主会在网约车平台注册一个账号,空闲时间接几单生意挣点零花钱。然而,并不是有车就能开“网约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是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的行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案情简介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3年02月17日09点50分,当事人徐某某驾驶车辆苏N****85(绿)小轿车,通过某打车软件接单,从宿迁市水韵城东门接乘客送至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当天10点30分,当事人徐某某驾驶车辆苏N****85 (绿)小轿车在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等待乘客下车时,被宿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经调查,乘客事前通过某打车软件发布出行预约信息,从宿迁市水韵城东门接乘客送至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楼,并在该打车软件平台进行了支付;当事人徐某某在该打车软件接单,并于乘客下车后收到相关费用。

案件处理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徐某某涉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对当事人徐某某、乘客调查询问,并查询江苏运政在线系统,苏N****85 (绿)小型轿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相关证据经当事人核实确认,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徐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宿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与当事人徐某某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件评析

本案中,徐某某从事载客收费的车辆并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它既不是网约车,也不是出租车,甚至不是营运车辆。因此,徐某某的载客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对徐某某给予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使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出行安全,引导互联网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强化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资质的监管和审查是非常有必要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一方面是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业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出行,维护乘客合法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心存侥幸心理的“无证车辆”驾驶员一个宣传震慑,希望他们引以为戒,不要铤而走险。

部门动态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近年来,宿迁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了“非法网约车集中整治月活动”、非法营运整治“春雷行动”、非法营运客车百日整治等专项行动,2022年查处各类非法营运车辆2410辆,全市道路旅客运输非法营运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023年,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宿迁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宿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能进一步深化改革,守住行业安全稳定底线,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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