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鉴!南通一男子编造、散布疫情谣言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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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11:10:20 发表在 爆料茶馆|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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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区上下齐心协力、持之以恒筑牢疫情防控防线。但仍有个别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南通海门公安持续加大打击处理力度,严厉查处制造、传播涉疫谣言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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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通报

11月19日晚,违法行为人茅某某为博眼球,捏造了“2名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虚假信息,并发布在QQ群内。随后,该虚假消息被网民大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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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后,海门公安立即进行核实调查。11月21日,不实言论发布者茅某某(男,34岁)到案后,对自己编造、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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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茅某某主动投案,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茅某某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散布虚假涉疫信息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苏提醒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也请广大“群主”自觉担起社会责任,不让微信群成为谣言的“发酵池”。

散布谣言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和措施,网民可通过官方渠道了解,对未经核实的信息一定要理智对待,不盲目相信,更不随意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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