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城事

泗洪两男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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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1:35:47 发表在 聚焦宿迁|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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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Z250号

被告人朱宇,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6********,**,初中文化,装修工,住泗洪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朱宇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3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东方,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7********,**,小学文化,装修工,住泗洪县**镇**居委会**号。被告人涂东方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宇、涂东方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朱宇、涂东方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宇、涂东方,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

(一)非法制造、买卖枪支

2017年以来,被告人朱宇通过从网上购买气枪零部件自行组装等方式获取气枪5支,其本人持有1支用于非法狩猎,将另外4支以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鉴定,上述5支气枪均系5.5mm气步枪,可正常使用。分述如下:

1.2017年左右,被告人朱宇从网上购买气枪零部件自行组装气枪1支,后一直持有该气枪用于非法狩猎。经鉴定,该气枪系5.5mm气步枪,可正常使用。

2.2021年2月份,被告人朱宇从网上购买气枪零部件自行组装气枪1支,后将该气枪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涂东方。经鉴定,该气枪系5.5mm气步枪,可正常使用。

3.2020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宇以4200元的价格向毛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气枪一支。经鉴定,该气枪系5.5mm气步枪,可正常使用。

4.2020年6月、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朱宇以3000余元的价格向李某甲(另案处理)出售气枪1支。经鉴定,该气枪系5.5mm气步枪,可正常使用。

5.202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朱宇以500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另案处理)出售气枪一把。经鉴定,该气枪系5.5mm气步枪,可正常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朱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第1、2、3起犯罪事实。


(二)非法制造、买卖弹药

2019年以来,被告人朱宇在泗洪县双沟镇、魏营镇等地,通过将铅块烧熔后浇入模具静置定型等方式制造气枪铅弹,用于本人使用或赠送、出售给毛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郭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此外,被告人郭某乙还通过教授制作方法、提供模具等方式,在泗洪县双沟镇等地帮助被告人涂东方、郭某甲等人制造铅弹。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宇处查扣铅弹409颗,在被告人涂东方处查扣铅弹1101颗,在李某甲处查扣铅弹105颗,在李某乙处查扣铅弹250颗,共计1865颗。其中,在被告人涂东方处查扣的1101颗铅弹,系由被告人朱宇提供模具,被告人涂东方提供铅块,二人共同制作完成。经鉴定,上述铅弹均为5.5mm气枪弹,均可正常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涂东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拍摄的气枪、铅弹等物证照片;

2.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宇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二、非法狩猎

1.2016年以来,被告人朱宇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泗洪县双沟镇、魏营镇等地,使用猎狗追捕、气枪射击等方式非法狩猎野鸡、野兔、斑鸠等野生动物80余只,部分野生动物被其食用或送人。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宇处查扣各类动物39只。经鉴定,上述动物中,只为雉鸡(又名环颈雉),只为草兔,2只为斑嘴鸭,4只为山斑鸠。

2.2016年以来,被告人涂东方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泗洪县双沟镇、峰山乡等地,使用猎狗追捕、气枪射击等方式非法狩猎野鸡、野兔、斑鸠等野生动物66只,部分野生动物被其食用或送人。公安机关在在被告人涂东方处查扣各类动物7只。经鉴定,上述动物中,只为雉鸡(又名环颈雉),只为草兔,1只为山斑鸠,2只为灰头麦鸡。

另查明,雉鸡、草兔、斑嘴鸭、山斑鸠、灰头麦鸡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再查明,被告人朱宇、涂东方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中,有15只系二人共同狩猎所得;被告人朱宇、涂东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拍摄的野生动物照片;

2.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郭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宇、涂东方的供述和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东方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弹药;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非法制造弹药及非法狩猎犯罪中,部分犯罪事实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就其如实供述的部分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涂东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张健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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