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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开征公告〔2020〕第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 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三类地区执行27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3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7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系人:倪永军联系电话:88859712)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2020年6月15日
经开征公告〔2020〕第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成片开发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三类地区执行27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35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7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联系人:倪永军联系电话:88859712)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2020年6月15日
湖滨新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 〕第 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分局(联系人:许恒嘉 联系电话:84837275)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财政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农村工作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社会事业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人民政府 2020 年6月1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 〕第 0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 9.3269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分局(联系人:许恒嘉 联系电话:84837275)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财政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农村工作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社会事业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 〕第 0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权属、地类及面积: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三、 征收土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测算,待区片综合地价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四类地区执行24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11]5号文件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1.2万元/公顷;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被征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社会保障安置。其中,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为9.3269万元/人;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1.4万元/人一次性领取生活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网站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分局(联系人:许恒嘉 联系电话:84837275)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同放弃。 特此公告。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财政局 宿迁湖滨新区农村工作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社会事业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人民政府 2020 年6月15日
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拟征收土地公告
01 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拟征收土地公告骆马湖征公告﹝2020﹞03-1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基础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黄墩镇曹瓦居委会二组、九组、六组、五组,黄墩镇柳湖村十三组、十组,黄墩镇马桥村村集体、刘口组、刘庄组、新庄组,黄墩镇尚营村王一组,黄墩镇英庄村吉场组。﹝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治理工程(宿迁段)﹞
三、工作时序安排 拟于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26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凡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联系人:许恒嘉 联系电话:84837275
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2日
02 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拟征收土地公告骆马湖征公告﹝2020﹞03-2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基础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皂河镇闫集村九组、六组、七组、八组、三组、十组、十一组、十二组,皂河镇闫南村十一组,皂河镇街西居委会二组。﹝江苏省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近期治理工程(宿迁段)﹞
三、工作时序安排 拟于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26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凡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联系人:许恒嘉 联系电话:84837275
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2日
宿豫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11号)
宿豫征公告〔2020〕11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顺河镇陆槽坊居委会八组,新化居委会二组、三组、王庄组、赵庄组,陆集镇官庄村七组、八组。
三、工作时序安排 拟于2020 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16日进行土地现状调查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等工作完成后,由宿豫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凡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宿豫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0年6月 10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及其他权利人有异议的,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反馈。 特此公告 联系人:程丽,联系电话:0527—84465117。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