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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嫖娼逃避执法坠楼身亡,谁担责?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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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3 14:13:53 发表在 律师在线|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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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执法他竟选择从8楼翻窗逃走
结果坠落身亡家属索赔70万余元
这种情况家属能得到赔偿吗?
我们先来看下事情的经过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7日,魏某接受朱某(魏、朱二人已被判刑)的委托,作为承租人乙方,与醴陵市某假日酒店(以下简称假日酒店)签订了租赁合同,酒店将8楼的17间客房租给乙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该场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乙方应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但是,朱某却在租赁的客房里,以“中医理疗馆”(已被查处)的名义,非法组织卖淫活动。

2018年2月7日,醴陵男子王强(化名)来到朱某经营的“中医理疗馆”嫖娼。随后,醴陵市公安机关对该“中医理疗馆”进行清查。民警敲门要求王强配合检查的过程中,王强强行打开隔离窗户,并翻越护栏。当时屋内的失足妇女见状,赶忙劝阻王强回来。可王强执意要逃走,结果从酒店8楼坠落至4楼。民警破门后,发现王强已经坠落,赶忙将他送往医院就医,但王强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王强的家属
将酒店、朱某告上了法院
要求支付赔偿70万余元
朱某租赁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酒店将客房租给朱某从事卖淫活动,对其出租的房屋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亦有过错。
酒店已经按照有关要求,在酒店的窗户上设置了符合标准的必要防护措施。王强强行翻窗,其真实原因是为了逃避处罚,并非是酒店防护措施不到位。

醴陵市法院一审对王某家属的诉求,均不予支持。于是,王某的家属上诉至株洲中院。
6月2日,株洲中院二审判决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株洲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王强家属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酒店、朱某
均不用为此负责?
株洲中院承办法官罗湘武解释说,公安机关执法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力,任何公民都应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而不是企图逃避执法。王强作为成年人,明知翻越高楼窗户有可能导致死亡,仍强行翻窗,最终导致自己死亡。王强的行为不但是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亦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而自主选择的结果。

虽然王强前去嫖娼是违法行为,其人身安全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可在本案中,王强不顾失足妇女劝阻强行翻窗的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了经营者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了。所以,朱某与王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而酒店确实按照标准设置了必要的窗户保护措施。加上承租人朱某对此不负有责任,所以根据逻辑推断,酒店也不应对王强的死负责。

“即使朱某非法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在先,但王强前往非法经营场所,也不会必然导致坠楼丧生,这亦是王强自主选择的结果。王强的坠楼死亡虽然令人惋惜,但其逃避执法的行为不能得到鼓励和支持。王强明知公安机关执法,仍然采取激烈方式逃避,不仅增加了执法的难度,还增加了自身的危险。”罗湘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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