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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骆马湖流域动物资源类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提高公众参与度,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公安局、宿迁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宿豫区人民检察院、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新沂市公安局、新沂市自然资源局、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宿城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出台《骆马湖流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奖励举报办法》,现公布如下,欢迎社会各届支持监督。
骆马湖流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骆马湖流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提高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维护流域生态平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骆马湖流域内所有涉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包括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制品,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以及动物资源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经查证属实并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奖励对象原则限于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对匿名举报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且举报人愿意的,也可以给予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奖励。
第四条 奖励方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为给予一定金额奖金,精神奖励为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物质奖励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被判处单处罚金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举报人1500元奖励;
(三)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四)被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给予举报人6000元奖励;
(五)被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
(六)被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七)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举报人15000元奖励。
第六条对于举报人的举报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可以单独或同时给予精神奖励。
第七条 审判机关在生态修复资金中提取专项费用,用于奖励举报。
第八条 流域内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公布举报方式、举报途径,接受社各界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做好登记工作,以适当方式反馈办理结果。
第九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人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
第十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经受理机关核实,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可申请领取奖励。举报人应提供必要的举报材料,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在15日内核实完毕,并告知举报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审判机关应在7日内拨付奖金或颁发荣誉证书。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审判机关领取奖金及荣誉证书;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妥善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对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举报奖励及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将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社会公众等监督。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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