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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某因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在羁押期间,潘某被检查出患有严重钾血症疾病,被取保候审。案件在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潘某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其可能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决定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
为保障审查程序依法顺畅进行,更好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经泗洪县人民法院指定,泗洪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潘某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受指派后,充分了解了被告人的疾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其代写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帮助其搜集整理并提交了相关鉴定材料、向其释明了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为更加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泗洪县人民法院、泗洪县司法局在总结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工作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会商,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工作实施办法》,将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工作进一步向深度和广度延伸。在监外执行审查程序中引入律师法律帮助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对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判决生效后罪犯可能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人民法院决定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的,指定律师为被告人或者罪犯提供法律帮助。
受指派律师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被告人或者罪犯代写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帮助被告人或者罪犯搜集整理并提交相关鉴定材料、向被告人或者罪犯释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外,对于经鉴定后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决定的,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释明暂予监外执行应当遵守的规定,帮助其认真接受社区矫正;对经鉴定后人民法院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接受收监,认真改造。通过上述工作,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或罪犯的合法权益,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及后续社区矫正或收监执行工作的顺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