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婚内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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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5 09:46:27 发表在 律师在线|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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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泗洪法院审结一起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酌定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张某(女方)分得共同财产的10%,无过错方李某(男方)分得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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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2021年,李某和张某在泗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将其婚前个人所有房产出售后,全资购买轿车一辆,并将车辆初始登记至张某名下。
办理完初始登记五日后,张某在未经李某同意情况下,将车辆变登记至张某妹妹名下,并变更车牌号。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张某将车辆登记在其妹妹名下的行为。
本院判决:撤销张某将车辆移转登记给其妹妹的行为,并要求其妹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变更登记至张某名下。02法院观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即案涉车辆移转登记至其妹妹名下,系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李某的权益。
考虑到双方目前处于分居状态,故李某要求分割案涉车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案涉车辆时,依法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鉴于张某对案涉车辆并未实际出资,同时其与李某共同生活时间仅一个月,且在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五日后即将车辆移转至其妹妹名下的行为。酌定张某对案涉车辆分得10%的份额,原告李某对案涉车辆分得90%的份额。03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若存在以上情况之一,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其中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一方已经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而不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涉及双方的意愿、财产的分配等,无法得以简单快速地解决。因此,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但这类案件要注意的是:首先,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实际情况符合婚内分割财产的法定条件;其次,为防止对方继续恶意隐匿、转移财产,无过错方申请财产保全具有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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