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搭讪、追拍甚至偷拍,户外搭讪式直播涉嫌违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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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0:20:42 发表在 律师在线|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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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一种户外搭讪的网络直播以及相关短视频内容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大网络平台。在这类视频的拍摄过程中,主播会在街头和陌生路人进行搭讪。许多普通的路人会在不同意甚至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主播拍摄,成为视频中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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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方式搭讪直播
在北京某商业区,一位网络主播正和路人进行搭讪。他搭讪的全过程,被视频平台全程直播。在被路人拒绝后,该主播依然尾随在路人身后,一边拍摄,一边对路人的外貌衣着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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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中,主播通常选择繁华的商业街区或旅游景点,对路人进行追拍、搭讪,甚至提出各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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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直播中,明知对方还未成年,主播仍会提出过分的要求,甚至在搭讪过程中进行肢体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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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直播甚至还以“为网友相亲”为噱头,搭讪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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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直播甚至是偷拍
在户外搭讪类的直播及短视频的拍摄过程中,一旦被主播的镜头对准,不论是否同意,路人被搭讪后的真实反应,都已经被记录下来,供直播间内网友们“围观”。有时,主播们甚至还会偷拍路人。
日前,一位女性博主发布了一段视频,讲述了自己被偷拍的经历:“前两天我和朋友去上海的新天地附近逛街,我们停在路边拍照聊天,就在这时候上来了一个莫名其妙的男的说要加我的微信,我明确拒绝了他。接下来晚上,我收到了一些粉丝艾特我,去看他搭讪我的视频,他进行了两条剪辑并发布在他的两个不同的账号,我就请问他凭什么偷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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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女博主告诉记者,她向平台举报发布偷拍视频的账号,该号被封禁。但该团队还拥有另外两个账号,每天仍然在发布着搭讪女路人的视频。她与支持她的网友对另两个账号进行了多次反复举报,却始终不成功。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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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讪直播的行为,侵犯了路人的哪些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因此,在户外对陌生路人进行搭讪,跟拍甚至是偷拍,侵犯了路人的隐私权。
此外,主播及其团队在没有征得路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对方的视频在网上进行传播,还侵犯了路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搭讪直播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因此,搭讪直播这种行为涉嫌违法,应该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直播团队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我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被拍摄的路人应该如何维权?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直播或短视频平台是否需要担责?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加强各类网络平台有效监管,规范内容审核管理机制,才能促进网络传播秩序实现良性转变,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氛围,与企业、公民共同维护和谐的网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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